【记录】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培训班律师实务讲座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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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5月12日13日,上海律协律师学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研究委员会联合举办建设工程法律实培训班,邀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民一庭审判长综合组组长潘军锋法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张心全法官北京市伦上海律师事所合伙人兰萍律师上海瀛泰律师事所合伙人王同海律师上海政君律师事所主任鲁宏律师作为本次培训班嘉宾。此次讲座由上海律协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所主任吉高律师主持并参与专家研讨问答环节。

  本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地法建设工程司法审判实建设工程的疑难问题以及PPP相关法律问题。其,王同海律师主讲施工单位在工程款回收相关方式的法律实鲁宏律师主讲建设工程债纠纷的以房抵债问题述要兰萍律师主讲PPP项目案例解析。

  一王同海律师施工单位在工程款回收相关方式的法律实

  工程款按照阶段可以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质保金。支付方式上有现金支付最保险最基本最有效的方式以房抵债发包人以转让物权折抵工程款,交易成本过高且回收期过长市场价值波动风险较大以及债权融资三种方式。

  其,债权融资指债权人以应收工程款债权出让的方式获得变现。因为需要借助金融工具,由债人深度参与,故债券融资依赖债人资信和负债能力。债权融资形式上包括融资保理应收账款保理信托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债权资管理计划以应收款为标的资的基金投资ABS应收账款资证券化以及其他方式。

  债权融资的必要性。承包人可以获得工程款,解决资金流动性或坏账问题,避免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缓解发包人的资金压力。

  债权融资的可行性。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资的金融及类金融品,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承包人虽为融资人,若不承担过多费用及风险,具有积极性。发包人利用自身及承包人的信用,实现资金融通,缓解资金压力。

  一融资保理应收账款保理

  1应收工程款保理的概念

  保理融资为购买应收账款,属于保理下的一项业。保理融资具体是指债权人于截止债权转让日之前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本金以及之后所生的各种权利和权益全部转让到保理人享有,由保理人提供一般不超过应收账款额度的融资金额。

  1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所谓有追索权就是将应收账款转给保理人,如果保理人无法收回款,则可以向债权人退款,再将应收账款反转给债权人。所谓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或非回购型的保理,只要银行或者保理人受让这个债权就放弃对债权人追索的权利。

  2预付保理和到期保理。预付保理是预先支付一定比例款项的保理。

  3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俗称明保理和暗保理。明保理是指施工单位把债权转让给银行或者保理人,需告知债人业主。而暗保理则不需要告知债人业主。

  4现有债权保理和未债权保理。所谓未债权的保理,涉及到应收账款的确认,只要确定了就可以纳入保理的范畴,可以签类似预约协议,把整个未的应收账款都纳入到保理,然后由保理人分期支付款项。工程进度款是分期支付的,融资的时候工程可能只是±00线以下,若此时已经开始保理融资,后续的进度款债权实际没有生,虽然银监会规定,未债权不能做保理,但是,实际上商业保理公司就此可以做未债权保理。

  2工程款保理融资的结构

  1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双方还要签订关于融资成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普通协议。融资当所生的成本以及利息甚至税金,发包人都应该支付给承包人实际操作以增加工程款的名义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再付给银行或管理商作为融资成本。

  2施工单位和银行之间有两层关系一是要把债权转让;二是保理服合同。保理服合同的内容有收费回购追索等事项。

  3发包人跟银行之间是参与债权转让合同的关系。发包人作为债人应把债权作为明确的有效的合法的债权参与确认。同时,发包人应该要提供相应的征信措施给银行。

  3保理融资的基本流程

  1核定额度。银行在受理债权人融资申请后,审批给予其一定的保理额度授信额度。

  2确认每期的应收账款金额。债权人和债人确认总包合同项下发生的当期应收账款金额。

  3转让应收账款并告知。债权人按应收账款金额开具发票,填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交于银行,然后银行签具通知函送达债人。

  4支付费用。债人债权人根据保理融资文件的要求,及时支付保理费和保理单据处理费保理融资利息和费用等。

  5发放融资款。银行在全部手续办妥后,向债权人按发票足额或部分发放融资款。

  6到期付款。债人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按照保理融资文件的规定,直接将还款汇入银行指定账户。

  二信托融资

  1信托融资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应收工程款与信托的对接,是信托机构将施工企业的应收工程款作为债权进行投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后,受让施工企业应收账款并向施工企业提供融资款的过程。

  2应收工程款信托融资的结构

  债权人把债权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对信托计划进行管理,将募集的资金支付给债权人,以获得债权人交付的债权。通过信托计划的运营管理,债权到期后债人还本付息,信托公司再把收益分配给委托人。

  3应收工程款信托融资的基本流程

  1信托机构就应收款项目制作项目计划书与认购书;

  2合格投资人认购单一资金计划财份额;

  3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管理人将募集的资金购买应收工程款债权;

  4应收债权到期后,债人向信托计划进行还本付息;

  5信托管理人收取约定比例管理费用;

  6投资人分配信托收益。

  三应收款保理服和信托的合同体系

  1保理服合同包括综合授信合同以及附件。

  2应收账款的转让合同适用于保理和信托服,债权人把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机构或信托公司,原则上是债权人债人以及融资方都应该参与的。

  3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把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到行的征信心系统,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债权债的确认书一般通过债权债的确认书实现债人对债权的确认。

  5担保合同主要是出示给保理机构或信托公司的,担保人可以由债人债权人和第三方承担。

  6保管协议或资金托管合同有由?保管银行与保理机构或信托公司签订。如为实现信托计划与信托公司固有财的隔离,信托公司的合规性要求必须有保管机构,工程款的给付也是通过保管银行进行的。

  7保障金认购协议主要是针对信托公司,使其达到银监会对信托保障金的要求。

  8融资合作协议及基础合同补充协议债权人和债人签订的,会对施工合同作一定程度的修改。

  四合同体系审核要点

  1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1交易前应委托律师审计等介机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以调查结果作为设定合同条款的参考之一。

  2由于关联文件较多,要确保其他文件均已经各方确认生效,作为本协议生效条件。

  3合同订立后应进行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登记。

  4可将回购差额补足保理则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设定为,第一还款人到期未还款,担保人经新债权人催告后不履行担保义。

  5债人超额返还债的余款返还。

  6信托费用保理费用的最终承担方。

  7工程款作为应收账款转让时,合同法规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2应收账款转让质押登记协议

  确认待登记的标的债权确认信息披露情况债权人资料债权转让合同确认转让质押登记条件确认转让质押登记期限三方对债权转让的确认和承诺展期的约定。

  3债权债确认书

  1债权人债人保理商银行同签订。

  2融资款付款时间及债人履行债日期支付计划。

  3确定债权范围。

  4确认债权不存在瑕疵对外担保债人不得行使质量抗辩标的债权不会因债权人与债人之间其他债权债的抵消而清偿等。

  5确认还款人顺序。

  6排除债人付款的其他条件。

  7新债权人可提前要求债人履行债的条件。

  8强制执行公证可选。

  4担保合同

  1包含债权人债人第三方和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或最高额担保合同。

  2主合同债权范围。

  3保证方式补充连带抵押等。

  4保证范围是否包含债权以外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等。

  5对保证人的财监管可选。

  6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债人未按支付计划付款违反主合同义破等。

  7保证人的追偿权。

  5保管协议或托管协议

  1明确银行提供的监管账户账号。

  2明确账户设立目的。

  3明确账户资金使用权限及授权方式。

  4明确保管托管起止时间。

  5明确保管托管费用。

  6可约定是否使用专用章取款密押公式等。

  6保障基金认购协议

  1确保保障基金的认购符合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2确定保障基金金额。

  3确定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4明确未足额缴纳认购基金金额的责任分担。

  5明确保障基金的收益分配和结算。

  7融资合作协议书基础合同的补充协议

  1确定融资方式。

  2对融资模式进行架构,应注意程序的合规性,同时应在不提高风险的前提下,避免不合理的架构导致的超额缴税。建议协议的制定要有双方财律师会计师税师的同参与。

  3明确债权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偿还顺序以及债人不能按月还款的违约责任。

  4担保人的选择。

  5融资成本的负担。需要进行区分,如果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欠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不得不进行债权转让融资的,融资成本应全部由发包方承担。反之,则可以双方协商融资成本的承担比例。

  6承包人应在协议明确对发包人,尤其是对项目公司有进行财监管的权利。如有必要,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对项目进行审计。

  7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保理业受阻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五应收工程款保理或信托融资施工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应对

  1标的资应收工程款的合法有效性

  1应收款作为标的资一般条件为合法有效。

  2应收账款违法或无效,则债权转让行为无效,保理融资服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等无效。无论债人及担保人此前作何承诺,保理款及投资款均会被立即追回或付清。

  2标的资黑白合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的意见认为,经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工程合同,不区分必须招标项目还是非必须招标项目,也不区分标的备案合同是否有效,一律以标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广省高级人民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意见认为,经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工程合同,不区分必须招标项目还是非必须招标项目,以合法有效的标备案合同为依据。标备案合同无效时,以实际履行合同为依据。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意见认为,经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工程合同,区分必须招标项目还是非必须招标项目,非必须招标项目以实际履行合同为依据,必须招标项目以合法有效的标备案合同为依据,标备案合同无效的,以实际履行合同为依据。

  六适合融资的项目主体标准

  1债人的资质优于债权人的资质;

  2政府项目优于民间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或者政府投资的项目;

  3企和公众公司优于一般公司。

  七应收工程款成为标的资的相关确认

  1哪些阶段的工程款可以成为标的资

  进度款结算款较宜成为标的资,预付款质保金不宜成为标的资。

  2工程款付款期限的确认

  可以按月度时间节点形象进度条件成就支付分解表等定期审核付款。

  3工程款付款金额的确认

  债人确定应收工程款金额,应提供已完成工程量及价款审核单竣工结算单等,并开具发票。按工程节点核定工程款的,放款前的应收款金额必须是确定和转让完毕,且无异议。

  二鲁宏律师建设工程债纠纷的以房抵债问题述要

  一现状

  以房抵债实当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要求先签署一个商品房预售合同,将工程款未按约支付时以工程款抵房;二是开发商对房屋销售的前景估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承诺以部分工程款购买房屋;三是当开发真正陷入资金困境,没有能力支付已到期的结算款,约定以房抵债。

  二存在的问题

  对承包人而言,主要的问题是当纠纷发生时,如何看待以房抵债的效力,并相应地采取行动。对发包人而言,主要的问题是对承包人主张权利时如何进行抗辩。但是,我目前法律对此并无规定。

  三学说以房抵债的性质

  1代物清偿

  1概念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2特点实践性。

  3分析债履行期届满后的以房抵债协议属于代物清偿,其尚未发生物权转移的则不生效。房屋未过户,以房抵债协议便未生效,承包人无权要求交房过户,发包人亦可以此为由抗辩。

  2流押

  1概念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2特点法律明确规定无效。

  3分析债履行期届满前的以房抵债协议本质上与流押一致,均事先约定以物抵债,可能造成折抵物价值严重低估。以房抵债协议便无效,承包人自然丧失要求交房过户之请求权基础。

  3让与担保

  1概念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担保权人,债清偿后,再返还给原主。债不清偿,担保权人可就标的物受偿。

  2特点法无明文规定,一般无效。

  3分析已办理过户登记并约定债清偿得以回购的以房抵债与让与担保极为相似。

  4债的变更

  1概念以消灭旧债为目的而成立新债的行为。

  2特点旧债消灭诺成性。

  3分析债履行期届满后的以房抵债若明确约定原债工程款债消灭,只履行新债房屋买卖合同之债,其性质属于债的变更。旧债已灭,仅能要求履行新债,发包人亦得以此抗辩。而基于诺成性,承包人有权请求登记过户。

  5新债清偿

  1概念亦称间接给付,如因清偿金钱之债而交付等额票据。

  2特点诺成性。

  3分析除非特别约定旧债消灭此事属于债的变更,除非特别约定旧债消灭此时属于债的变更,债履行期届满后的以房抵债一般属于新债清偿。新债到期前,不得请求履行旧债。新债到期后,债权人方可请求履行旧债。

  四实观点

  1认定构成流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及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民二庭庭长杨丽萍最高人民法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讲话,都认为构成流押。债履行期届满前,预先做抵押的安排,本质上与以物抵债的流押没有区别,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各省都有类似的判例,2011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山省青岛市级人民法的观点跟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实际上是契合的,背后的依据是流押无效以后应当根据原始的法律关系判断。

  但也有反例。如果合同条款当存在清算约定,或者没有明确约定物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债履行时的市场情况去折价,则是是有效的。

  2认定构成让与担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有规定,物权法没有对让与担保作出规定,债权人如果据此主张,应不予支持。若一旦形成让与担保,一方已经取得了不动权证后,另一方反悔再要求取回,一般认为该权利已无法取回。

  3认定代物清偿

  此类情况较多见。很多法对此类问题的做法都是债清偿届满后就认为是代物清偿,是实践性的。

  三兰萍律师PPP项目案例解析

  一PPP项目的现状

  1政府对PPP项目的推动

  1立法层面上的推动。前期是发改委推特殊经营法,财政推PPP法。在去年年底,法制办接受了两法合一的立法工作,有望出台行政法规基础设施和公服项目引入社会资本条例,提高关于PPP项目的法律效力。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到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PPP合作,完善相关价格税费等优惠政策,政府要带头讲诚信,决不能随意改变约定新官不理旧账。

  2对于农业和幸福业领域PPP项目的推动。财政部即将推出的第四批示范项目的重点在于农业和幸福业,在家层面对这些业领域进行支持鼓励。

  2综合开发项目的增加

  市场对综合开发项目的需求较前三年增加。旅游类的项目和城镇综合开发的项目增幅加大,反映了市场本身的改变。

  3PPP土地PPP综合开发特色镇项目增多带的挑战

  1项目综合性强,对社会资本集成能力要求高。

  2项目多涉及土地问题,合规风险大。

  3项目规模大,资金需求量大,金融机构的身份转变难。

  二真假PPP项目的识别

  1对现阶段PPP模式的认识

  1按效付费,风险担,利益享,是这一轮PPP项目的核心原则。相比过去,更加明确提出社会资本要和政府分担风险,社会资本一定要有运营管理能力。

  2PPP模式与政府购买服模式存在差异。

  2识别真假PPP的标准参照示范项目评价标准

  1主体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有企业或融资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未按办发〔2015〕42号文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并承诺不再承担融资台职能的本地融资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

  另外,主体方面有两个特殊问题一是PPP项目合同的核心文件的签约安排和签约的主体;二是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对政府方分别应承担的责任。

  2客体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适用领域不属于公品或公服领域的。运作方式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合作期限含建设期在内低于10年的。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

  律师审查的重点应在于PPP项目有无相应的绩效安排,确保无固定回报。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服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发〔2015〕42号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是公服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服,政府依据公服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3程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新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的。未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已进入采购阶段或执行阶段的项目,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的。

  PPP模式审批流程为PPP模式论证入库管理实施方案审批和项目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规定对于纳入PPP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而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 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没有入库,原则上不得进入各地的目录,也不得通过预算列支。

  PPP项目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源采购和竞争性磋商,前四者是按照政府采购法及74号令执行的。由于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标准招标单一源采购这四种方式是政府采购法里有的,所以要对政府采购法非常熟悉。而对于竞争性磋商,因为只出现于财政部的政策性文件,至今未得到发改委的认可,在向客户提示风险时要引起注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不作更改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那么采用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选定投资人的,是否可以不经二次招标?

  财金201690号关于在公服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或者提供服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三综合开发PPP项目的一些要点

  1PPP土地现行政策的理解与应用

  PPP土地的两大分类一是PPP自身建设用地,即PPP自身公益性的土地;二是PPP综合开发用地,即通过土地的开发运用保障收益的稳。

  财政部等19个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规定依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或地块,在市县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出租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

  2标准厂房项目能否以PPP模式实施

  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城镇建设的通知提到的支持促进城镇业发展的配套设施建设包括了标准厂房。

  3城镇综合开发PPP项目的绩效考核机制的设置

  1明确绩效考核标准。

  2考核贯穿项目全生命期。

  3确定绩效考核管理方法。

  4考核结果作为付费或调价依据。

  5设置考核争议解决机制。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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